為進一步加大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力度,有效防范房地產市場風險,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許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編擬了《許昌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見附件),現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征求時間: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0日。
書面意見建議請傳真至:0374-2162222
電子版請發至郵箱:xcsjwfck@163.com
附件:許昌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
許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10日
2021年8月10日,通過許昌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關于征求〈許昌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個月,在截止日期前沒有收到網民意見建議。
許昌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經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價款。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示范文本。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專戶專存、??顚S玫脑瓌t。
第六條 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七條 預售資金實行??顚舸鎯?,對商品房預售資金中優先用于商品房開發項目所需的建設施工進度款、設備材料款、繳納法定稅費等與本工程相關的費用實行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為一般監管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由工程建設費用(含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等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工程建設費用的20%)組成,工程建設費用的標準由監管機構根據工程建設成本等實際情況綜合測算確定,但不得低于我市同期該類房屋建筑工程造價指標;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出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預售資金。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止。
第二章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與監管協議
第九條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一個預售許可項目設立一個監管賬戶,并就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條 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后,應當及時將《監管協議》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預售資金繳存管理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及監管賬戶明確告知承購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將房價款直接存入項目監管賬戶,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
第十二條 監管銀行核實繳款信息后,向購房人出具繳款憑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監管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換取交款票據。
購房人申請商品房貸款的,發放貸款單位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憑銀行出具的相應的監管賬戶繳款憑證,到相關部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
第四章 預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監管資金按照完成建設層數、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開發企業應根據工程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安排編制用款計劃。具體節點為:
(一)主體結構建設層數過半前,可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40%的資金額度;
(二)主體結構建設層數建成一半,可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60%的資金額度;
(三)主體結構封頂,可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80%的資金額度;
(四)竣工驗收備案,可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98%的資金額度;
10層以上的高層建筑可在項目形象進度達到主體結構一半條件下,增設主體結構建成三分之二的使用節點,可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70%的資金額度。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按照《監管協議》中編制的用款計劃,向監管銀行提出用款申請。監管銀行應當在完成初審后提出用款意見,并將用款意見及相關資料報送監管部門核實。監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書面核實意見。監管銀行按核實后的用款意見,依據建設項目所需逐項撥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禁止開發企業使用預售款:
1、申請資金超出用款額度的;
2、前次用款計劃未按規定使用的;
3、未按規定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
4、不按照規定使用預售資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機構提交退房退款申請書,申請解除該部分退款的監管。監管機構經核實情況屬實的,通知監管銀行解除對該部分房款的監管。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凍結或者扣劃的,監管銀行有義務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監管機構。
第十九條 監管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開發企業方可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經監管機構核實情況屬實的,通知監管銀行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虛假資料以獲取商品房預售資金,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暫停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監管銀行違反規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未經批準擅自撥付、挪用監管資金的,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取消監管資格,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發放貸款單位未按規定將發放的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銀行、貸款發放單位,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資格,并通報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監管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機構提供虛假工程施工進度資料的,除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外,還應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