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歌、國徽是憲法確定的國家重要象征和標志,頒布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重要舉措。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國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對任何侮辱國旗、國徽、國歌以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法律對玷污國旗、國徽和國歌都有相關的處罰條例,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0年6月28日通過,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制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1991年3月2日通過,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3.中央軍事委員會;
4.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5.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6.外交部;
7.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一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三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2017年6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自通過之日起實施。2017年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國歌法,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 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十一條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