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1年8月25日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的活動。
第三條 科技創新促進應當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科技管理隊伍建設,健全科技創新促進工作體制機制,完善科技創新促進制度措施,搭建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平臺,統籌解決科技創新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共享機制。鼓勵和支持科技數據、信息、文獻、服務、大型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整合和利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等應當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加強青少年科學興趣的引導和培養,營造熱愛科學、崇尚創新的社會氛圍,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和盡職免責機制,激勵科學技術人員勇于創新、善于創新。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規劃,確定科技創新發展目標、任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點項目。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技創新規劃編制科技創新指南,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生物醫藥、智能裝備、智能網聯及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電力裝備制造、發制品、食品及煙草等優勢主導產業的高質量發展,以及建材、輕紡、化工等傳統產業的提升改造和現代農業建設,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活動,推動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產業創新基金,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引導,優化產業創新空間布局,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型產業集群、農業科技園區等產業創新載體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技管理,發布產業創新研發計劃,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研發計劃中的重大研發任務開展揭榜攻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引導促進和創新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培育形成以創新龍頭企業為引領、高新技術企業為支撐、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的創新型企業集群。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創新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和支持創新龍頭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帶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新型企業上市培育機制,推動創新型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單獨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企業聯合建立省級以上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產業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等技術研發平臺或者基礎研究平臺。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設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等基礎研究平臺,申報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推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的突破和創新。
第十二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轉讓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實行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確立以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科技項目評價機制,給予科研單位、科技創新團隊及人才更多的科技研發自主權。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制定完善高端人才、專業人才來本地工作、科研、交流或者參與本地創新主體科技研發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人才評價和穩定留用機制,落實人才在住房、醫療、子女就學、創業扶持等方面的優惠待遇,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和科技創新生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養保障機制,加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設,完善學科設置和人才培養模式,保障符合本地產業創新發展需求的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人才有效供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科技創新人才培育,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為現代農業發展和鄉村振興提供人才支撐。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教育培訓機構開發和實施符合本地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需求的鄉村人才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產業園區等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原學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平臺。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術交易市場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加快發展檢驗檢測、技術咨詢與評估、技術轉移與推廣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促進科技成果交易、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引導資金、發放補助資金、示范推廣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聯合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對獲得國家、省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在本地實施轉化的,可以依法將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用于直接股權投資。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本地自主創新產品、服務的政府采購制度。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和使用本地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機制,加強糧食增產、特色產業、生態環保等方面先進適用技術的示范、推廣和普及,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轉移機構,加快科技成果入鄉轉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財政投入的持續穩定增長機制,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獎勵補助資金保障機制,確保上級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各種財政資助經費及時足額撥付至獎勵補助對象。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資體系。
鼓勵地方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融資服務,鼓勵地方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產品,鼓勵設立科技創新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制定完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制度,促進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和成果保護。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對獲得國家、省專利獎或者其他科技創新績效顯著的發明專利主要完成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工作和財政科技經費的投入、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資金獎勵:
(一)成功申報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型產業集群、農業科技園區等產業創新載體的;
(二)完成重大研發任務或者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
(三)首次成功申報或者復核通過創新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
(四)成功在科創板上市的;
(五)首次成功創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
(六)建成省級以上技術研發平臺或者基礎研究平臺的;
(七)建成院士工作站、中原學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端人才平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